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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J-1签证留学人员如何办理豁免?
2007/07/17


一、J-1 签证及其豁免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留学人员,在美停留三年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该人员如要再次申请进入美国,须在原所在国居住满两年以上。 申请J-1签证来美,即表明该签证申请人在美停留期满后,应当返回原所在国。
  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留学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豁免申请,即要求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的限制。申请的一个途径是,由各国政府为豁免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供申请人向美国务院办理豁免申请手续。因此,我国持J-1签证来美留学人员在通过此途径申请豁免时,须得到我驻美使馆代表中国政府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即首先须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留学人员豁免的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二、豁免申请的资格与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2、来美身份属留学人员,留学方式属于自费留学或单位公派;
  3、持J-1签证来美,申请豁免时持J-1签证在美停留已满一年且所持J-1签证仍然有效;
  4、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注册登记半年以上;
  5、与原所在单位和部门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三、豁免申请及受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在南加州、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和夏威夷州学习的留学人员可向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来美后的IAP-66表复印件;
  (4)3个回邮信封;
  (5)申请费200美元(无兑换期限限制的)Money Order,请写明付给:The Consulate-General of P.R.China in Los Angeles。
  我组初审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向美国国务院申请豁免编号(Case Number);
  3、申请人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的个人资料部分;
  4、申请人将《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派出单位审批。国内单位审批后请将申请表及同意函径寄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组;
  5、申请人将其它有关附件递交给教育组;
  6、驻洛杉矶领馆教育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材料一般将在一个月内寄往驻美使馆教育处,由驻美使馆教育处进行最后审核、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最后由教育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豁免申请审批所需材料
  1、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含个人填写及国内审批填写部分);
  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出国的详细情况、留学方式(自费或单位公派)、来美后工作或学习情况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3、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豁免的公函;
  4、美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聘书(写明工作内容、职位、聘用期限并承诺帮助进行豁免申请及转签证等内容)或入学通知书(I-20表)。如与美国公民结婚,需提交经公证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和美籍配偶的护照复印件;
  5、护照全本复印件(如有旧护照,须一并提交复印件);
  6、来美历年IAP-66表复印件(申请时该表至少尚有3个月的有效期);
  7、I-94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8、美国国务院发放编号通知信的复印件;
  9、申请者如系第三国转来,须由本人向原来留学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请该教育处(组)出具有关申请者留学方式、费用来源的证明并直接转至受理申请的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

五、有关《豁免申请表》的国内审批事项
  1、出国前已办理《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JW-109表)者无须将《豁免申请表》送国内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批;
  2、下列情况,只须将《豁免申请表》报国内原单位审批,无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人事档案已经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者,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申请人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辞职、离职、辞退或除名的证明文件;
  (2)原单位属民营或外资企业而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单位者,由该单位审批。该单位还须出具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批,并出具离、退休证明;
  (4)派出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且人事档案仍保留在该学校者,由该学校审批。
  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申请人须将《豁免申请表》寄回国内原单位,由其在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其隶属关系报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审批。就读初、高中学生及国内高中毕业来美留学人员的申请,由地(厅)级行政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原单位向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正式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豁免申请。

六、其它
  1、申请应由本人进行,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2、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伪造、虚假材料,将不予批准,并不再受理;
  3、所交材料要求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我组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5个月;
  5、申请人如有疑问,可及时与我组联系。对有问题的申请材料,我们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但不受理关于一般审批进展情况的查询;
  6、在受理期间,如果申请人的地址、电话变更或有其它事宜要说明,应及时写信通知我组的有关人员,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7、驻美使馆教育处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美方将信丢失,须由申请人要求美方以书面方式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补寄,否则不予补寄;
  8、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或因某种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

J-1签证豁免申请手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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